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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

在网上购买化妆品

网购化妆品已成为一种消费趋势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购物便利的同时

也要注意避开

网购化妆品的“美丽陷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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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化妆品市场秩序,强化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21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为期一年的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现第一阶段(督促自查整改阶段)工作已告一段落。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我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地在我市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重点对

网络销售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标签违法宣称的化妆品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进行清理整顿。

第一阶段工作中,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落实平台内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并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化妆品开展检查。

为在网络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治理中充分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现将第一阶段工作中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摸排并督促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

我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录

进行公示。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网络销售化妆品无需到药品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该名录可能不完整,如有未列入名录的我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主动与辖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接受指导和监督,我们将根据情况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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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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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

已转入第二阶段(专项检查阶段)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将针对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

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开展监督检查

消费者如发现

我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和实际经营地在我市的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有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

请留存相关证据

拨打12315举报投诉热线或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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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

平台内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2、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加强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相关法规知识宣传。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

3、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发现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一)因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因涉嫌化妆品质量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暂停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2、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登记等基本义务。

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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